網遊之永生

第九十五章 血泊連心丹

“此女不說過,她懂得這出去路徑麽?你如果將她殺了,你一個人是斷然出不去這魔界裂縫的,就算你死了,這裏的魔物們也會吞噬掉你的三魂七魄,屆時,可就真完了!”

見此情況,‘幻龍’連忙阻止淩炎道。

“難道,這個女人說的是真的??這裏的魔物真會吞噬人的三魂七魄??”

淩炎忽然想到當初的昭和與血殘,它們不也有吞噬魂魄的能力麽?

“魔界生物,素來是神州大地上人們的死敵,哪怕是妖道邪界都不如它們,因為,吞噬靈魂的天性,可以讓一個人永生永世得不到輪回,若碰到那些強悍無比的生物,甚至極有可能在吞噬靈魂後,將靈魂封鎖於它們的肚子內,而這一封,將是幾百上千年,那些靈魂依舊有意識,隻要那生物不死,它們就無法重見天日。無論多麽強大的存在,在魔界,總有可能身死,即使是神仙境!”

“魔物們吞噬靈魂後,便可利用靈魂來達到增加他們實力,魔力,法力,能力的目的!!”

‘幻龍’的每一句話,仿佛都在抨擊著淩炎的心髒。

早就聽說了魔界殺機四溢,到處都充斥著死亡,尋常人去了就是死,而如此看來,遠非自己當初所想。

“那你是希望,讓這個女人帶我出去?”

“這是唯一的出路了,若不讓她帶著我們出去,怕是你我都得被那些魔物們吞噬,即使我現在寄托於‘幻龍決’中,但隻需來一八變魔物,可以憑借著一手渡劫逆天之力,硬將我從圖卷中拽出,吞噬!我也跑不了!!”

想到這裏,淩炎微點頭,算是讚同了‘幻龍’的話。

“危機關頭,我也是強行破關而出,好了,淩炎,我又得回去了,一切單憑天意好了,走不走的出這裂縫,你我也盡力了..不過說實在的,殺那女人,咱們得死,不殺那女人,我想,她也不會放過你的...哎,算了,這事情我也無能為力了............”

‘幻龍’之聲逐步小去,而後,便消失不見了。

要不是胸口的暖流還在,淩炎真以為‘幻龍決’消失了。

月萌微微張開眸子,睫毛微顫,她等了許久,都未等到那讓她神經繃緊的冰涼感覺。

“你在猶豫?”

月萌深吸了口氣,凝聲道。

淩炎不吭聲,在月萌驚訝的目光中,將傲風青光劍收了起來。

不再拖泥帶水,從腰間的包袱裏,掏出一顆坳黑的丸子,捏在手中,以月萌還未來得及看的速度,將那丸子塞入她軟綿嫣紅的小嘴裏。

“唔...”

月萌瞳孔瞪的老大,眼睛布滿怒火。

淩炎拍了拍了她咽喉的一個穴道,那個丸子毫無阻攔的順著她的喉嚨流入肚中。

“這..混蛋!”

月萌也不知從哪來的力氣,忽然抬起手,狠狠的朝淩炎的臉上扇去。

四肢是愈合了,但很多地方卻沒有恢複,月萌的這一巴掌也算十分快了,但還是被淩炎攔了下來。

淩炎一手握著月萌白皙嫩滑的手腕,臉色麵無表情的望著她。

“這是我請總門派長老餘風餘長老煉製的血泊連心丹,藥效會在半個月後發作,你拿不到我的解藥,半個月後,從心髒開始,你會化為一灘血水,你隻要帶我出這魔界裂縫,我會將解藥交給你!”

“嗬嗬,想不到啊,堂堂長生殿餘風餘長老,竟然會煉製如此邪惡的丹藥,你以為我是三歲小孩那般好騙嗎??”

月萌怒極反笑,黛眉不屑的皺著。

“你若不信,我們可以試試!”

淩炎轉過身去,看了看四周,沒什麽魔物,嘴裏輕輕說道:“血泊連心丹,是我特地請求餘風長老煉製的,如果你曾經混在長生殿的話,相信應該聽過,餘風長老十分器重我的傳聞吧?很抱歉,解藥我沒帶在身上,但我可以向你保證,一出這魔界裂縫,我可以第一時間將解藥給你,否則的話,那我們一同死好了!”

月萌一雙白皙的秀全捏的死死的,她的手旁邊,便是兩把泛著光芒的匕首。顫抖的睫毛隨著眼皮微微合上,似乎在勘探一下體內的藥丸....然而,那藥丸確如石沉大海,轉眼之間,竟然消失了....這可讓月萌有些擔心了..

淩炎與方玉山那日在餘年慶天山外,被餘風橫插一腳的事情,雖然方玉山將此事低調了幾分,眾人隻曉得那生死決鬥是餘風長老見證的,可卻不知道餘風那日的話,但,月萌身為鬼心堂的人,這事情她如何能不知?

包裹著她的那身衣物,至始至終都是完好無損,那些攻擊,力量,都是強行穿破這些防禦,作用在她身上,皮甲布袍的防禦到底沒有盔甲鎧甲那般高。

慢慢的,月萌站起了身子,深吸了口氣,臉色還化不開的血漬作用上去,讓她整個人更顯妖媚了。

淩炎仔細的看著月萌,不得不說,月萌是個極品的美女,但這對淩炎來講,毫無關係,美也好,醜也好,淩炎要的,是無上的力量,是能夠將命運作用於手中的力量。

“我答應你,可以帶你出魔界裂縫,但如果你敢食言,我一定會不惜一切代價,將你毀掉,就算你跑進了長生殿,我也會強行殺你!”

月萌妥協了,但隨之而來的,是她充滿憤怒與怨恨的誓言。

“你可以這麽做!”

淩炎微微一笑,那顆丸子為何不讓她看著就塞進她口中?為何淩炎要說那顆是血泊連心丹??因為,血泊連心丹是無色無味的,遮擋住月萌的視線,她根本就不知口中那丸子究竟是何物。

餘風能為自己煉製那等邪惡之物??除非他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