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選舉起始於日治時代,當前的選舉製度與架構則來自中華民國憲法,其中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17條載明人民有選舉、罷免、創製及複決之權。此外,該法並在國民大會、立法、監察、地方製度、省縣及選舉等相關章節,提供台灣選舉的母法根源。1991年4月起,台灣曆經7次修憲,修憲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成為台灣選舉的另一法理基礎。此外,依公民投票法進行的公民投票亦屬廣義選舉與直接民權之一環。直接民選的總統與國會與公投是中華民國台灣主權獨立自主、政治自由民主、社會開放進步、政府依法行政、全民監督政府施政與公仆表現的重要象征與方式。
台灣選舉曆史遠從1935年(昭和十年)日治時期舉行的州、市、街、莊議員選舉開始,當時官派及民派議員各一半的兩次協議員選舉。在二十世紀初之前,歐美日各國的選舉皆非普選,三一法依據當時國際上的民主選舉慣例,選舉人設有性別與財產的限製,此條件對當時的台灣略為嚴苛(年滿25歲男性,年納稅額五元以上,400萬台灣民眾裏麵,合乎資格公民者僅為28000人)但仍為台灣首次選舉。
日治時期的台灣選舉共於1935年與1939年舉行兩次(參見1935年台灣地方選舉),之後因為二戰爆發不再舉行。1945年,台灣進入中華民國時代,隔年,台灣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舉行各鄉鎮市市民代表普選。而約有240萬宣誓公民參與選舉。之後該市民代表也間接選舉選出各縣縣參議員,而縣參議員則選出名額為30名的台灣參議員(參選人高達1180人)。
台灣凍結部分憲法,而適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總統選舉首次於1996年舉行,這次選舉不但讓中華民國與台灣的政府擁有更強的合法性,也讓台灣成為真正的民主國家。
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因為正副總統一起選舉,因此正式名稱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其適用製度法源除了憲法之外,最主要就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民國84年8月9日製定,民國97年1月16日修正。該法的重點於:
一、總統選舉機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二、選舉人(擁有投票權):包括在國內及現在國外之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公民,均得為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人,但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公民行使選舉權,需返國為之。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複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第20條)
四、候選人除了以上的通則外,為了避免候選人過多,影響選情。該法還規定總統候選人必須要有主要政黨推薦。而主要政黨定義為: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取其一),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五、除此,為了救濟無主要政黨推薦的總統候選人仍可選舉,該法規定該候選人可由公民連署提出。總統選舉的公民連署定義為: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此連署的連署人必須具名,且須造冊。
台灣的選舉製度(2006年08月01日)台灣現行各級行政首長(主要指"總統"與縣市長)的產生方式采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製",各級"民意代表"(包括區域"立法委員"及縣市議員)采用"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製","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采用"一票製的政黨比例代表製",現將以上三種選舉製度作一個概述.(一)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製.是指每個選區隻能選出一名代表,每位選民投1票,由選區內得票最高的人當選,不需要獲得過半數選民的支持.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製主要有兩大特色:1,容易走向兩黨競爭及兩黨製.一者,在"贏者全拿"的規則下,小黨在先天上就不容易生存;二者,選民為了不浪費選票,一般都會把票投給當選機會較大的黨,以防止自己最不喜歡的政黨上台,這在後天上不利於第三黨的生存.故台灣縣市長選舉到最後一般都呈兩個主要政黨對決的趨勢,雖然也不乏無黨籍候選人出線,但一般都有政黨的背後支持或禮讓.2,政見訴求比較溫和.為爭取絕大多數而非特定選民的支持,政黨或候選人如欲獲勝,在政見訴求上就不能太偏激或太保守,而趨向以多數選民較關切的公共政策,福利政策作為主要選舉訴求.如在台灣曆屆縣市長選舉中,統-獨矛盾等具高度爭議性的話題經常被淡化,大多數選民關心的公共政策反成熱門話題.(二)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製(single--nontransferablevote,簡稱SNTV).即每個選區都可產生1名以上的"立委",每個選區的名額視人口多寡而定,每位選民隻能投一票且選票不能在候選人之間轉移,由得票數最高的幾個人當選.這種選製過去主要有日本,韓國,台灣三個地方使用,但自日本,韓國分別於1994年,1998年廢除後,目前隻有台灣仍保有這種選舉方式.SNTV製的主要特點是:一是采複數選區,意指選區應選名額大於1,通常習慣上將應選2-5名的選區稱為中選區,而將應選6名或6名以上的選區稱為大選區;二是選票進行"單記",即不論選區應名額為多少,每位選民隻享有投一票的權利,必須從自己中意的幾個候選人裏選出一個人來,每個候選人的得票都單獨計算;三是選票"不可讓渡",無論是當選者超過當選所需票數的多餘選票還是落選者所贏得的選票,都不能轉移給同黨或同聯盟的其他候選人,形同廢票.(三)政黨比例代表製.意指根據各個政黨的總得票率來分配"國會"席次的製度,除以色列和荷蘭以全國為一選區外,大多數施行此製的國家或地區都會依其曆史,政治,種族,地理環境等條件,將行政區域劃分為數個複數選區.該選製的主要特色是:一是小黨的生存空間比較大,隻要在選舉中得到一定的選票,它便有可能在"國會"分得若幹席位,但也容易導致小黨林立;二是在競選活動中,候選人個人的聲望與魅力比較淡化,政黨所代表的意識形態,政綱政見是選民投票時的主要考慮因素.台灣在1991年進行"修憲"後,為維護其所謂代表全中國的"法統地位",開始在"立法委員"選舉部分增加"全國不分區及僑選代表"席次,並采"一票製的政黨比例代表製"產生.所謂"一票製",就是指政黨比例代表的產生,並非選民在區域"立委"選舉部分之外再對政黨另行投票,而是將政黨比例代表附掛在區域"立委"的選票上,凡區域"立委"選舉總得票率超過5%的政黨,即可分配一定的"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名額.
所謂“選舉製度”主要是指通過選舉機製將選票轉換成公職的方式,根據投票方式、選區大小(當選名額多寡)以及換算公式等層麵又可將選舉製度分為各種不同的種類。台現行各級行政首長(主要指“總統”與縣市長)的產生方式采“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製”,各級“民意代表”(包括區域“立法委員”及縣市議員)采“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製”,“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采“一票製的政黨比例代表製”,現將以上三種選舉製度以及目前台灣各界呼籲改采的“單一選區兩票製”作一個概述。
(一)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製。主要指每個選區隻能選出一名代表,每位選民投1票,由選區內得票最高的人當選,不需要獲得過半數選民的支持。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製主要有兩大特色:一是容易走向兩黨競爭及兩黨製,一者,在“贏者全拿”的規則下,小黨在先天上就不容易生存;二者,選民為了不浪費選票,一般都會把票投給當選機會較大的黨,以防止自己最不喜歡的政黨上台,在後天上不利於第三黨的生存。故台灣縣市長選舉到最後一般都呈兩個主要政黨對決的趨勢,雖然也不乏無黨籍候選人出線,但一般都有政黨的背後支持或禮讓。二是政見訴求比較溫和,為爭取絕大多數而非特定選民的支持,政黨或候選人如欲獲勝,在政見訴求上就不能太偏激或太保守,而趨向以多數選民較關切的公共政策、福利政策作為主要選舉訴求。如在台灣曆屆縣市長選舉中,統-獨矛盾等具高度爭議性的話題經常被淡化,大多數選民關心的公共政策反成熱門話題。
(二)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製(single--nontransferablevote,簡稱SNTV)。即每個選區都可產生1名以上的“立委”,每個選區的名額視人口多寡而定,每位選民隻能投一票且選票不能在候選人之間轉移,由得票數最高的幾個人當選。這種選製過去主要有日本、南韓、台灣三個地方使用,但自南韓、日本分別於1998年、1994年廢除後,目前隻有台灣仍保有這種選舉方式。SNTV製的主要特點是:一是采複數選區,意指選區應選名額大於1,通常習慣上將應選2-5名的選區稱為中選區,而將應選6名或6名以上的選區稱為大選區;二是選票進行“單記”,即不論選區應名額為多少,每位選民隻享有投一票的權利,必須從自己中意的幾個候選人裏選出一個人來,每個候選人的得票都單獨計算;三是選票“不可讓渡”,就是指不管當選者超過當選所需票數的多餘選票還是落選者所贏得的選票,並不能轉移給同黨或同聯盟的其他候選人,形同廢票。
(一)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製。主要指每個選區隻能選出一名代表,每位選民投1票,由選區內得票最高的人當選,不需要獲得過半數選民的支持。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製主要有兩大特色:一是容易走向兩黨競爭及兩黨製,一者,在“贏者全拿”的規則下,小黨在先天上就不容易生存;二者,選民為了不浪費選票,一般都會把票投給當選機會較大的黨,以防止自己最不喜歡的政黨上台,在後天上不利於第三黨的生存。故台灣縣市長選舉到最後一般都呈兩個主要政黨對決的趨勢,雖然也不乏無黨籍候選人出線,但一般都有政黨的背後支持或禮讓。二是政見訴求比較溫和,為爭取絕大多數而非特定選民的支持,政黨或候選人如欲獲勝,在政見訴求上就不能太偏激或太保守,而趨向以多數選民較關切的公共政策、福利政策作為主要選舉訴求。如在台灣曆屆縣市長選舉中,統-獨矛盾等具高度爭議性的話題經常被淡化,大多數選民關心的公共政策反成熱門話題。
(二)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製(single--nontransferablevote,簡稱SNTV)。即每個選區都可產生1名以上的“立委”,每個選區的名額視人口多寡而定,每位選民隻能投一票且選票不能在候選人之間轉移,由得票數最高的幾個人當選。這種選製過去主要有日本、南韓、台灣三個地方使用,但自南韓、日本分別於1998年、1994年廢除後,目前隻有台灣仍保有這種選舉方式。SNTV製的主要特點是:一是采複數選區,意指選區應選名額大於1,通常習慣上將應選2-5名的選區稱為中選區,而將應選6名或6名以上的選區稱為大選區;二是選票進行“單記”,即不論選區應名額為多少,每位選民隻享有投一票的權利,必須從自己中意的幾個候選人裏選出一個人來,每個候選人的得票都單獨計算;三是選票“不可讓渡”,就是指不管當選者超過當選所需票數的多餘選票還是落選者所贏得的選票,並不能轉移給同黨或同聯盟的其他候選人,形同廢票。
(三)政黨比例代表製。意指根據各個政黨的總得票率來分配國會席次的製度,除以色列和荷蘭以全國為一選區外,大多數施行此製的國家都會依其曆史、政治、種族、地理環境等條件,將全國劃分為數個複數選區。該選製的主要特色是:一是小黨的生存空間比較大,隻要在選舉中得到一定的選票,它便有可能在“國會”分得若幹席位,但也容易導致小黨林立;二是在競選活動中,候選人個人的聲望與魅力比較淡化,政黨所代表的意識形態、政綱政見是選民投票時的主要考慮因素。台灣在1991年進行“修憲”後,為維護其所謂代表全中國的“法統地位”,開始在“立法委員”選舉部分增加“全國不分區及僑選代表”席次,並采“一票製的政黨比例代表製”產生。所謂“一票製”,就是指政黨比例代表的產生,並非選民在區域“立委”選舉部分之外再對政黨另行投票,而是將政黨比例代表附掛在區域“立委”的選票上,凡區域“立委”選舉總得票率超過5%的政黨,即可分配一定的“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名額。
(四)單一選區兩票製。自德國於1949年開始實施兼采單一選區相對多數製與政黨比例代表製混合的“單一選區兩票製”後,這種選製成為許多國家仿效的對象,台灣各界近年來也一直呼籲廢除SNTV製改采“單一選區兩票製”。所謂“單一選區兩票製”,即區域選票與政黨選票分別投票,兩者間的比例由各國自定;每位選民投兩票,一票投給區域立委,一票投給政黨。但在席次換算上,又分德式的“聯立式兩票製”和日式的“分立式兩票製”兩種,所謂“聯立式兩票製”,就是在一張選票上,同時有區域候選人及政黨兩個選項,選民投區域候選人一票,投政黨一票;但在分配席位時,先依政黨得票數分配各黨的總席次,扣掉區域當選席次後,剩下的再由政黨名單來補足。例如甲黨在某邦按政黨得票率分得30席,但該黨已贏得16個區域席次,則甲黨在該邦實際隻能分得14個政黨名額。所謂“分立式兩票製”就是選民真的拿到兩張選票,且區域席次與政黨席次分開計算,如一黨在區域中得到30席,按政黨比例分得20席,則總席次為50席。“單一選區兩票製”的最大特色就是融合了比例代表製與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製的主要優點,尤其是“聯立式兩票製”備受外界稱道,而“分立式”卻對大黨較為有利,如日本在1996年的國會選舉中,自-民黨即以34%得票率,取得48%席次,引來民眾的強烈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