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夫球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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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條款:

在NBA中,無論是球員交易,球隊簽約自由人,或者聯盟對球員禁賽等行為,都是要遵循一個條款,那即是勞資條款。何謂勞資條款?在此前之前先要介紹一下球員工會。

眾所周知,NBA實際上是屬於各支球隊老板的,而球員們則是身價不菲的打工仔,因此球員和聯盟(NBA老板利益代表者)就形成了一種勞方和資方的關係。在NBA剛剛建立時期,球員們的利益並不像今天這樣得到較為完善的保障。球員們意識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時,自發組織了一個球員工會,而第一任球員工會主席即是凱爾特人名宿鮑勃-庫西,經曆了庫西,湯姆-海因索恩等曆代工會主席,NBA才認可了球員工會的合法性,並與之簽訂了勞資條款,正是球員工會的努力,才讓今天的球員能在工資之外得到諸如退休基金、球員每日津貼,健康基金,底薪保障等福利。可謂是前人種樹,後人乘涼。

了解了球員工會,才能對勞資條款有個初步的概念:它是球員工會和聯盟協商訂立的一個合同,在這份合同中,所有NBA球員都是勞方,而NBA(也即是球隊老板們,畢竟NBA是屬於他們的)則是資方。勞資條款規定了工資帽,也規定了工資帽的設定程序,球員底薪和球員頂薪,交易規則,選秀程序以及其他數以百計的功能性條款。勞資條款的英文名是CollectiveBargainingAgreement,因此又被簡稱為CBA。

現行勞資條款是在2005年6月份簽訂的,是1999-2005年勞資條款的延續,現行的勞資條款將在2010-2011賽季結束後終止。NBA有權將它延續到2011-12賽季,但聯盟必須在2010年12月5日之前決定是否延長一年。現行勞資條款同樣可以因為某些突發因素而終止,比如:

1:某種勾結行為(球員工會可以終止)

2:NBA電視轉播收入大幅度下降(NBA可以終止)

3:某種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聯盟無法履行條款,NBA可以終止(比如戰爭或者恐怖主義)

4:聯邦法律仲裁(任何一方都可終止)。

一直以來,球員工會和聯盟都保持著6-7年一簽的習慣,由於勞資雙方的利益衝突,因此每到勞資條款有效期臨近終止時,聯盟內外都往往陷入一種較為詭異的氣氛,一旦二者無法達成一致,那麽極有可能會導致NBA的猝死。最知名的莫過於1998-99賽季的"封館"事件。

早在1995年簽訂的勞資條款規定,當NBA球員總收入超過聯盟總收入的51.8%時,NBA有權單邊停止協議,但在1997-98賽季,球員收入占到了聯盟總收入的58%,遠遠高於原來規定數字,NBA自然不幹了,於是NBA希望能夠更多限製球員薪金,但球員工會也不答應,於是便出現了"封館"事件,最終雙方都作出了妥協,避免了NBA的猝死,但1998-99賽季最終隻打了50場比賽。事實上在1996年夏天,NBA首次誕生了三份億元合同(朱萬-霍華德,沙奎爾-奧尼爾和阿朗佐-莫寧),再加上1997-98賽季加內特驚為天人的1.27億肥約,球員薪金自然就亮起來了紅燈

工資帽,這是球迷耳熟能詳的一個詞匯,也是套在各隊總經理頭上的緊箍咒,它是怎麽誕生的?為什麽需要工資帽?工資帽又是怎麽設定的?這些看似簡單的問題,其實都是NBA和球員工會經曆長期的鬥爭才有了答案。

為什麽要有工資帽?這個問題比較好回答,工資帽是為了限製球員薪金總額,保證球隊競爭的動態平衡。換句話說,沒有工資帽的話,球隊戰績很大程度會由金錢決定。工資帽的基本宗旨就是一支球隊在簽約球員時不能超過工資帽。不過NBA使用的是軟工資帽,球隊在超過工資帽時可以利用其他特例來簽約球員,這將在以後作詳細解答。

自從NBA成立的1946-47賽季開始,NBA便有了工資帽,當時的球隊工資帽總額僅為55000美元,因此球員的收入相當低廉。大多數球員年薪不過在4000-5000美元,而像得分王喬-福爾克斯的年薪不過隻有8000美元,湯姆-金是當時的打工皇帝,年薪達到16500美元,但他身兼數職:球員,公關主管,商務經理。

現代工資帽則起源於1984-85賽季,當時為360萬美元,日後工資帽基本保持著每個賽季1-2百萬美元的增長速度。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工資帽經曆了飛速增長,這是因為當時NBA從NBC電視那裏收獲了巨額的轉播合同,這使得1995-96賽季的工資帽達到了2300萬美元。言而總之,工資帽的合同是根據NBA相關收入的一定百分比來製定的。NBA賺錢越多,工資帽越高,球員的收入也越多。

這裏可以介紹一下NBA相關收入這個概念,英文名為BasketballRelatedIncom,簡稱BRI。它包含了常規賽門票收入,季後賽門票收入,轉播簽約權收入,表演賽收益(全明星賽),球隊特許商品銷售收入,停車費,球隊讚助收益,球隊推銷產品收益,球館收益,夏季訓練營收入,非NBA組織的籃球賽事收入,吉祥物和啦啦隊表演收入,飲料銷售權收入,40%的球館簽約收入和40%的豪華包廂收入,45%-50%的球館命名權收入,其他額外保險金收入,以及包括國際電視轉播,讚助費,NBAE,全明星,麥當勞冠軍賽和NBA特別賽事等在內的NBA所有權收入。

BRI是計算工資帽的基礎。NBA在每年7月份預算新賽季的BRI,然後針對上賽季的BRI是否低於預算值作出調整,再除以聯盟球隊數目,就得出了工資帽。這裏舉個具體例子:比如2008年7月1日開始,NBA開始預算2008-09賽季的BRI,然後再看看2007-08賽季的實際BRI是否符合預算的BRI(2007-08賽季的預算BRI是在2007年夏天計算的,因此可能和實際有偏差),並作出調整。而每年夏天7月份的預算期也被稱作凍結期,在這段時間內,球隊是不可以簽約球員的。

一般來說,工資帽等於BRI的51%除以聯盟球隊數目(新加盟的球隊除外,如山貓在前兩個賽季的工資帽僅為3713萬美元,大大低於其他球隊的4950萬美元)。

另外,為了防止球隊緊縮銀根,造成惡劣影響,NBA還規定,如果球隊薪金總額低於工資帽的75%時,那麽該球隊將受到聯盟處罰。不過,80%的NBA球隊薪金總額都是超過工資帽,簽約球員多是引用特例來完成,更甚至對不少球隊而言,避免奢侈稅才是最焦頭爛額的事。

奢侈稅,一個令NBA老板們談虎色變的詞,對此體會最深的莫過於尼克斯老板多蘭了,簡單的說,奢侈稅,就是球隊工資每超過奢侈稅線一塊錢,那麽就必須向聯盟另交一塊錢的罰款,因此一支薪金總額在奢侈稅線上的球隊,每簽約一名球員都需要付出雙倍價格。2008年夏天,勇士對湖人的圖裏亞夫開出了4年1700萬美元的報價合同,就是看準了湖人不願意花雙倍價格匹配的心理,才落井下石的。

在上麵就講過,勞資條款是球員工會和老板之間爭奪利益的一項和平協議。工資帽的設定是為了限製球隊操作“過線”,但NBA實行的又是軟工資帽,允許在工資帽之上引用特例來操作,因此就必定會帶來積土成山的“過火”效應,如何控製薪金在工資帽之上的球隊呢?奢侈稅是一個辦法,而在奢侈稅之前,則有一個第三方托管。

NBA規定,球員總薪金不能超過BRI(上期講的籃球相關收入)的57%,為了控製球員薪金總額,NBA就引進了一個第三方托管,將球員薪金的10%(一般是8-10%)存入一個第三方帳戶。當賽季結束時,聯盟就會核算球員薪金是否超過BRI的57%,如果沒有超過,存入第三方帳戶的錢將全額退還給球員。如果超過了BRI的57%,那麽超出部分,將由第三方帳戶(球員薪金的10%)支給老板,剩餘部分還給球員。當球員總薪金超出BRI的57%太多,以至於第三方帳戶的薪金不夠補償老板時怎麽辦時,則計入下個賽季扣除。在過去的2005-06、06-07、07-08賽季中,存放在第三方帳戶中薪金基本都是分給了老板和球員。

在以前,奢侈稅是作為第三方托管的附帶產品出現的,也即是說,當第三方帳戶中的薪金足夠支付BRI的57%超出部分時,無論單支球隊超出奢侈稅多少錢,都無需交稅,隻有第三方帳戶無法支付球員薪金超出部分時,才會觸發奢侈稅。但在現行的勞資條款中,奢侈稅和第三方托管獨立起來了,現行勞資條款規定,無論第三方帳戶是否足夠補償球員薪金超出部分,隻要球隊總薪金超過奢侈稅線,就必須繳納奢侈稅。比說2007-08賽季,尼克斯、小牛、騎士、掘金分別繳納了1970萬、1960萬、1400萬、1360萬美元的奢侈稅,但如果在舊的勞資條款下,他們根本不用繳。

奢侈稅的製定和工資帽類似,都是在新賽季之前預算(舊勞資條款是在賽季結束後)隻是比例略高,為BRI的61%除以球隊數目(工資帽是51%),像2008-09賽季的奢侈稅線是7115萬美元,工資帽則是5868萬美元。而在計算球隊奢侈稅時,除了特赦條款的薪金部分,球員的工資、獎金、轉會交易金都會計入。另外奢侈稅是以常規賽最後一天截止的,比如艾弗森賽季中被交易到了活塞,那麽計算奢侈稅時他的薪金就會從掘金帳上抹去,全部轉給活塞(當然,艾弗森的工資是由兩支球隊支付的,如果活塞在賽本季末沒有超過奢侈稅線,那麽活塞自然無需繳納任何稅費,不會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