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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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章、自私

黃不息神秘莫測的笑笑,說:“剛剛你提過的那些東西,會有一個握著王者之劍出現,你猜猜是哪一個?”

既然是握著王者之劍的,那就一定會有手。林森稍微思考了一陣,說:“是希臘神話中大名鼎鼎的半人半馬怪吧?”

黃不息擊掌讚歎,說:“聰明,就是那個東西。那你再猜測一下,在我們東方,會有什麽猛獸出來應戰?”

林森毫不猶豫的說:“青龍化為人形,手握著軒轅劍,對嗎?”

黃不息愣住了,他本以為這個問題能夠難住林森的,沒想到林森這廝直接說了出來,並且還是很標準的答案。

這尼瑪的,怎麽做到的啊?

不過,不管林森是怎麽做到的,黃不息都不在乎。他在乎的是,能不能在那兩個猛獸出現的時候,搶到它們手上的劍!

不管是王者之劍還是東方的軒轅劍,都是一等一的神物,隻要得到了一件,就會是無止盡的提升實力的!

現在的異能界真心太弱了,等到修真界介入到凡塵的時候,整個異能界都會迎來一場浩劫。一句話,要麽臣服,要麽滅亡!

身為奮鬥會的少主,權勢滔天的人物,黃不息不會被臣服在那些修真者腳下,唯一能做的,就是現在打好算盤,到時候去搶奪軒轅劍!他更傾向於軒轅劍,比西方的王者之劍好用多。

軒轅劍是東方神劍,最適合東方人的身材使用,而王者之劍是西方雙手大劍,不是很好用的。在黃不息向來,憑借著他老爹和伯父的實力,在異能界呼風喚雨的實力,有希望搶到軒轅劍的。至於林森,有著強大神秘的易天行做後台,要搶到一把劍,也不是難事。

這才是他這麽了看重林森的原因,要不是林森的背後有神秘的易天行最後台,他才不會把這些東西全部告訴林森呢。每個人都是自私的,要想成功,要想獲得更高的實力更好的東西,就不能不自私。誰不自私,誰就輸了。

“自私”的構念通常包含於“自我中心”裏。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自私是指個體麵臨自己利益與對方衝突時,會不計對方損失,以滿足自己利益為主;此外,自私者在進行自私行為的同時,通常能察覺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及別人的利益,但仍按照自己利益不擇手段。

當然了,其實黃不息這種行為和心態,還不算是很自私的。首先,如果一個人損人利己,才叫做自私。其次,自私,指隻為自己打算,隻圖個人利益;歸個人私有;偏私。

然後,自私自利是個人主義的道德境界,是私有製的產物,有各種不同的程度和表現形式。有的人極端的自私自利,公開露骨的損人利己;也有一些人設法尋找一種既能滿足自己的私利,又能照顧別人利益的處世哲學,宣稱"主觀為自己,客觀為別人",但就其實質來說,利己是核心,是根本基礎,是推動他們活動的根本動力。

不管在哪裏,自私都是使用頻率很高的一個概念。其實那並非因為人們經常使用而便於給它定義,作為研究,怎樣才能比較科學地定義以概括其全部本質特征呢?有人甚至將生命的最基本單位基因也說成是“自私”的。“自私”概念的意義推而廣之,一棵小草同另一棵小草爭奪養料,鳥吃蟲,貓吃老鼠,一隻狗同另一隻狗爭搶骨頭,人吃豬肉,食穀物,這統統是“自私”的表現。盡管基因既無意識,也無情感。實際上,任何生物體表現的有利自身、且以損害其它生物體為代價的“客觀行為”統稱為“自私”。

黃不息的自私,起碼沒有為他自己營造出多少的利益,隻是拉幫結夥搞大事罷了!

自私,作為人的屬性之一,作為廣泛而複雜的社會現象,既可表現為人的客觀行為,又可表現為人的主觀意識、觀念、動機。由於人的意識、行為的統一性,自私可兼指行為、觀念二者;又因為人的行為、意識之間可能脫節,空間時間上發生分離,或以矛盾的形式出現,它又可獨指行為或觀念。那麽,究竟從主觀意識方麵給自私定義好呢?還是從客觀行為方麵給自私定義好呢?隻要是東西就會自私。

有人側重從客觀行為及其效果方麵給自私定義,認為“自私,是指人以損害他人、社會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自己利益要求的行為”。換言之,自私是一種損人利己的客觀行為。我將此定義稱為“自私的客觀行為定義。”

該定義符合人們在道德評價中著重行為效果的習慣,而且,許多人在許多場合是在損人利己的行為的意義上使用自私概念的。但是,該定義失之於簡單。

首先,按照該定義的規定,隻有當人事實上表現出損人利己的行為時,人才可以被稱為自私。如果人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那就不是自私的。然而,眾所周知,如同人可以有犯罪的意識,動機,但並非一定事實上表現犯罪的行為一樣,人有損人利己的意識,也並非一定事實上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這是因為:一、動機、意識指導行為的產生,其間尚有一個過程。在過程完成之前,一種動機、意識可能已經改變或消失,被另一意識、動機所取代;二、一種動機、意識可能仍然存在,但由於外部環境的製約,或由於另一意識、動機的抑製,該意識、動機暫時沒有指導行為的產生而潛伏下來。

黃不息的計劃,並沒有什麽損人不利己的,也不是損人利己,他完全是損了人,也有利了自己。

因此,人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但這並不等於他頭腦中一定不存在損人利己的意識、動機。由於客觀行為的定義沒有將此種情況包括進去,在解釋有些現象時,便顯得生硬、牽強附會。例如,某人在某事上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但在另一事上又表現了損人利己的行為。按客觀行為的定義,就隻能這樣解釋:他由不自私變成了自私。但事實上,這裏有兩種情況:一是這種客觀行為的變化是動機、意識相應變化的結果;二是行為雖然變化,但動機沒有變,動機是原來就存在,是連續的。按客觀行為定義來解釋第一種情況,是合理的,但解釋第二種情況,則顯然不妥。

其次,如果在嚴格的“損人利己”的意義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麽,當有人遇難不幫或見死不救時,這類行為也不能被稱為自私。因為行為者他既不損人,也不利己。而事實上,人們沒有例外地將此種行為稱為自私,這類行為者被稱為自私的人。尤為重要的是,當人的行為的客觀效果表現為利己利人(互惠)時,人是不是自私的呢?按照客觀行為的定義那也不能稱為自私。

我們知道,利己利人的客觀行為效果,常常是從“為我”的主觀動機出發的結果(當然有其他情況)。當有人實施客觀上有利他人、社會的行為時,“利他者”很可能是為了從他人、社會那裏獲得相應報酬。“他的良好行為是一種老謀深算之舉,實質上是為了自己的及其親屬的利益。”觀念、動機是自私的。正因為是“為了我自己的及其親屬的利益”。

黃不息心念急轉,老子的這種行為,到底算不算是自私呢?應該不算吧?

所以,如果他的良好行為(利他)沒有能使他從對方獲取他認為的相應報酬,或少於他認為的相應報酬,那麽可以預期,他的良好行為將消失或減少,假如他能夠獲得相應的報酬,他的良好行為將繼續表現。這類行為,雖然僅從行為效果(利己利人)看,從靜態的意義上看,的確不便稱為自私,但如果從動態的意義上,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麵看,就有充分的理由稱為自私。

由此看來,僅從客觀行為方麵給自私定義,雖然考慮到了行為動機的統一性,但由於沒有注意到觀念、行為的矛盾性與脫節的可能,故沒有概括人們使用自私這一概念的全部內涵,所以,有相當的局限性。

其實在黃不息的世界中,自私並不隻是這麽定義的。

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麵為自私定義怎樣?

無疑,從主觀意識方麵為自私定義是有根據的:一、隻有人才具有鮮明的意識(當然是在相對的意義上),所以從主觀意識方麵定義,可以將人的自私與其它動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區別開來。並且,這符合我研究自私隻限於人的目的;二,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麵給自私定義,便於從動態的角度認識自私與人,從而避免客觀行為定義的局限;三、動機、意識比行為本身更有力,其邏輯是:通常情況下,人的行為總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為,如果我們能夠真正消滅意識、動機,那就能同時消滅行為本身,但消滅了行為,卻並不等於消滅了意識、動機,而隻要動機、意識仍然存在,它又可將消滅過的行為重新生產出來。。。。

於是,黃不息將自私定義為:當人同他人、社會發生利益關係時,他首先考慮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當人認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時,這種為自己利益考慮的動機即可指導客觀上利人利己的行為;當人認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會的利益相矛盾時,這種為自己利益考慮的動機就表現為犧牲他人、社會的利益來維護發展自己的利益的行為。

對自私作如此界定,也許仍然沒有概括人們使用該概念的全部本質特征。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對自私這一概念,必須作多角度、多層次的、動態的整體把握。為此,就必須將對人的主觀意識、動機與客觀行為兩方麵的研究結合起來。

並且,自私其實不是絕對的,隻是相對的。。。。。。。

自私的相對性意義之一,是指自私相對無私(大公無私)而言。

沒有自私,便無所謂無私,反之亦然。它們是一對矛盾,相互依存。

一些思想家們認為,支配人處理與他人、社會利益關係的一個原則、規律是“利己”(自私),在處理與他人、社會的利益關係時,人隻有一種觀念、意識、動機,那就是“為自己”,人不會為別人的幸福而犧牲自己的幸福。

即便有人在客觀上表現了有利他人、社會的行為,甚至這是以犧牲自己的生命為代價,那也不過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同情心、滿足自己愛惜榮譽的衝動的需要,

早些年,我國一些青年人曾討論人生價值問題,著名的潘曉也談到了自私的問題,認為,即使是被人們稱為崇高的大公無私者,那也不過是“主觀為自己,客觀為別人”。

人的行為的客觀效果,客觀上有利於他人、社會,我們總要從客觀的角度來看問題,“主觀為自己”這個事實是對社會毫無實際影響的,而“客觀為別人”則對社會的影響是很大的。這就是利他主義的無私性”。

黃不息每每想到這個,都覺得自己很偉大啊,哪裏有什麽自私,他甚至都為林森考慮呢。他要搶軒轅劍,林森就搶王者之劍,不是很好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