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大軍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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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共體

歐洲統一思潮存在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進入高潮。1950年,歐洲一體化先驅讓·莫內和法國外長舒曼首先提出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即舒曼計劃),旨在約束德國。1951年4月18日,法、意、聯邦德國、荷、比、盧6國簽訂了為期50年的《關於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條約》。1955年6月1日,參加歐洲煤鋼共同體的6國外長在意大利墨西拿舉行會議,建議將煤鋼共同體的原則推廣到其他經濟領域,並建立共同市場。1957年3月25日,6國外長在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兩個條約,即《羅馬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國簽訂了《布魯塞爾條約》,決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統一起來,統稱歐洲共同體。條約於1967年7月1日生效。歐共體總部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1991年12月11日,歐共體馬斯特裏赫特首腦會議通過了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歐洲政治聯盟的《歐洲聯盟條約》,(通稱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簡稱馬約)。1992年2月7日,各國外長正式簽署馬約。經歐共體各成員國批準,馬約於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歐共體開始向歐洲聯盟過渡。1999年1月1日起在奧地利、比利時、法國、德國、芬蘭、荷蘭、盧森堡、愛爾蘭、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11個國家開始正式使用歐元,並於2002年1月1日取代上述11國的貨幣。

宗旨是:

①取消各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壁壘;

②建立一個單一的對非成員國的商業政策;

③最終協調成員國之間的運輸係統、農業政策和一般經濟政策;

④取消私人和政府所采取的限製自由競爭的措施;

⑤保證成員國之間勞動力、資本和工商企業家的流動性。

在二戰結束後不久的1952年,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組建了歐洲煤鋼共同體,1958年又建立了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1965年4月8日,六國簽署了布魯塞爾條約,上述三個共同體機構融為一體,統稱歐洲共同體。此後,歐洲共同體經曆了五次擴大:1973年,英國、丹麥和愛爾蘭加盟;1981年1月1日,希臘成為歐共體第10個成員;1986年1月1日,葡萄牙和西班牙加盟,歐共體成員國增至12個;1995年12月11日,奧地利、瑞典和芬蘭加盟,使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馬斯特裏赫特“歐洲聯盟條約”形成的歐洲聯盟擴展至15國。2002年12月13日,在哥本哈根召開的歐盟首腦會議決定結束與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亞、馬耳他和塞浦路斯這10個候選國的談判,正式邀請它們在2004年5月加入歐盟。第五次東擴的規模和意義都遠遠超過前四次,它將使歐盟疆域麵積從326萬增至450萬平方公裏增加37·8%,人口從3·78億增至4·53億增加19·8%,GDP總值從78081億增至83773億美元增加7·3%,貿易總額從39977億增至44263億美元增加10·7%,而年人均GDP從20533降至15436美元降低了25%。

歐洲共同體的基礎文件《羅馬條約》規定其宗旨是:在歐洲各國人民之間建立不斷的、愈益密切的、聯合的基礎,清除分裂歐洲的壁壘,保證各國經濟和社會的進步,不斷改善人民生活和就業的條件,並通過共同貿易政策促進國際交換。在修改《羅馬條約》的《歐洲單一文件》中強調:歐共體及歐洲合作旨在共同切實促進歐洲團結的發展,共同為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作出應有的貢獻。歐共體下設:①理事會。包括歐洲聯盟理事會和歐洲理事會。歐洲聯盟理事會原稱部長理事會,是歐共體的決策機構,擁有歐共體的絕大部分立法權。由於馬約賦予了部長理事會以歐洲聯盟範圍內的政府間合作的職責,因此部長理事會自1993年11月8日起改稱作歐洲聯盟理事會。歐洲聯盟理事會分為總務理事會和專門理事會,前者由各國外長參加,後者由各國其他部長參加。歐洲理事會即歐共體成員國首腦會議,為歐共體內部建設和對外關係製定大政方針。1974年12月歐共體首腦會議決定,自1975年起使首腦會議製度化,並正式稱為歐洲理事會。1987年7月生效的《歐洲單一文件》中規定,歐洲理事會由各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以及歐洲共同體委員會主席組成,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馬約則明確規定了歐洲理事會在歐洲聯盟中的中心地位。理事會主席由各成員國輪流擔任,任期半年。順序基本按本國文字書寫的國名字母排列。②委員會。歐洲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歐共體條約和歐共體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向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處理歐共體日常事務,代表歐共體進行對外聯係和貿易等方麵的談判。委員會由17人組成,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員國各1人。主席由首腦會議任命,任期2年;委員由部長理事會任命,任期4年。③歐洲議會。歐共體監督、谘詢機構。歐洲議會有部分預算決定權,並可以2/3多數彈劾委員會,迫其集體辭職。議員共有518名,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蘭25名,比利時、希臘、葡萄牙各24名,丹麥16名,愛爾蘭15名,盧森堡6名。議長任期2年半,議員任期5年。議會秘書處設在盧森堡。每月一次的議會例行全體會議在法國斯特拉斯堡舉行,特別全體會議和各黨團、委員會會議在布魯塞爾舉行。④歐洲法院。歐共體的仲裁機構。負責審理和裁決在執行歐共體條約和有關規定中發生的各種爭執。⑤審計院。歐共體審計院成立於1977年10月,由12人組成,均由理事會在征得歐洲議會同意後予以任命。審計院負責審計歐共體及其各機構的賬目,審查歐共體收支狀況,並確保對歐共體財政進行正常管理。其所在地為盧森堡。此外,歐共體還設有經濟和社會委員會、歐洲煤鋼共同體谘詢委員會、歐洲投資銀行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