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還規定:春天二月,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準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作為肥料,不準采取剛發芽的植物,或捉取幼獸、鳥卵和幼鳥,不準……毒殺魚鱉,不準設置捕捉鳥獸的陷阱和網罟。隻有到七月份才解除禁令。國家有資格管得如此之寬,清楚地說明,所有山澤、河川、林木、叢草及野生動物都屬國家所有,否則這些條令就毫無意義了。
總之,整部秦簡中非但沒有承認土地私有製的有關法律,甚至連私有土地的概念也不存在。因此《法律答問》中關於“盜徙封,贖耐”的律文,隻能是宣布國有土地製度和支配這些土地的授田製的不可侵犯,而不可能是在保護什麽私有土地。據上分析,我們可以下這樣的結論:商鞅變法後秦國是土地國有製占據了絕對支配的地位。
除了土地之外,很多地方,都表明了大秦是處於國有經濟體製下的。
如商鞅實行“壹山澤”政策,就是國家獨占山澤之利,實行鹽鐵專賣,在各地設置鹽鐵官,控製其生產與流通領域。《秦律雜抄》中記載秦負責采礦、冶鐵的官府有“右府、左府,右采鐵、左采鐵”,其官吏有“嗇夫、佐、曹長”等,可見規模不小。《史記·太史公自序》就說其祖司馬昌任過“秦主鐵官”。
商鞅主張國家嚴格管製糧食貿易,“使商無得糴,農無得糶”,即商人不得進行糧食買賣。從上節國家土地所有製占支配地位的分析中,我們可以意識到,其結果之一也就是要由國家全麵把握糧食的生產與流通。秦對農民“收泰半之賦”,一般民眾是不會有多餘的糧食出售給商人。《倉律》所記:“櫟陽二萬石一積,鹹陽十萬一積”。說明國家府庫糧食十分充裕,從而使政府完全控製這一關係到國計民生的最重要物資。
商鞅還嚴禁雇傭製及其在運輸業諸方麵的經營。“無得取庸”,“使軍市無得私輸糧者”,“令送糧無取僦,無得反庸”。《效律》也規定:“上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雇傭與運輸可以視之為私營工商業生存的基本條件,這些方麵被扼死了,就無*常運作了。同時,政府還嚴格苛求甚至加重其勞役負擔。商鞅規定:“以商之口數使商,令之廝、輿、徒、童者必當名”。《司空律》對一般以勞役抵償債務而雇傭他人來代役的要求,隻要年齡相當,都予允許。唯獨私營工商業者不得雇他人代役,“作務及賈而負債者,不得代”。可以說政府對私營工商業者特別歧視。
商鞅主張“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由此來阻止私營飲食業、釀酒業的發展。《田律》規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嗇夫、部佐謹禁禦之,有不從令者有罪”。在這樣嚴厲壓抑私營工商業的政策之下,可以說秦國的私營工商業是不可能得到多少發展的。
所以,當戰國之際,東方諸國隨著工商業蓬勃發展,出現了許多星羅棋布的商業都會,如“燕之涿、薊、趙之邯鄲,魏之溫、軹,韓之滎陽,齊之臨淄,楚之宛、陳,鄭之陽翟,三川之二周。富冠四海,皆為天下名都”。其中就是沒有一處是秦國的城鎮。
可以說,秦國的經濟體質,為其統一六國奠定了基礎。但是,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如姬慶那個時空,華夏改革開放之前,就是這種情況,極其相似。
秦國實行的稟給製度,或可稱國家供給製。據《金布律》、《倉律》、《司空律》、《傳食律》、《佚名律》的記載,秦時由官府稟給的對象是十分廣泛的,幾乎包括所有官府的奴隸、各類工匠、各種刑徒、現役軍人和各級大小官吏,皇室人員自不必多言,甚至包括外來的賓客。自然對各種人,稟給的內容和等級的差別是很大的。對於奴隸、刑徒和軍人主要稟給衣、食,而對官吏則優待有加,不但衣食俸祿,官府並配給廚師、車夫、車輛,直至牛馬的飼料,官員出差時還給予“傳食”津貼,傳食津貼除了糧食,甚至包括醬、菜、鹽之類。
秦國的官奴、刑徒、軍人、官吏的數目都十分龐大,而國家要維持如此完整細致的稟給製度,如沒有一定的物資基礎是不可想象的,而這些物資便主要得依靠國有製經濟各部門的相當規模的生產。
秦國國有製經濟的規劃性也相當突出,且管理嚴格。《商君書·徠民》提出“製土分民”的原則,計算出地方百裏有可耕地五百萬畝左右,“可食作夫五萬”,即每戶授田一百畝,可授五萬戶。這授田製一直延續到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的第五年,估計可以授出的全國土地已差不多都已授完,便頒布了“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使黔首自實田,’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實(充滿、具有)土地,即命令黔首按照國家製度規定的數額,自己設法占有定額的土地,國家不再保證按規定授田”。直到這時,有規劃的授田製才告一段落。
從《效律》等律文的內容看,秦凡主管經濟的部門都有專門從事經濟核算的事宜,稱為“計”。同時,這些部門每年都要向上級或朝廷報告其經濟收支情況,稱做“上計”。“上計”的內容不僅有錢、糧收支的項目,還包括戶籍、土地、賦稅、勞役等各方麵的版籍情況。它不但使中央政權能及時把握全國經濟乃至各部門經濟的狀況,以便下達適宜的規劃;也能據此考核各級官吏的政績,使其更有效地執行國有經濟的規劃。正因為其國有製經濟體係的龐大,所以秦國對上計製度的要求也相當周密與嚴格。
秦國的國有製經濟占據著主導地位,其中國家土地所有製的農業生產占據著絕對支配的地位,官營工商業經濟也有著極其重要的位置,國家對於經濟運作有著周密規劃和一係列細致的管理製度。而當時並不存在什麽新興地主階級,雖然在官營工商業中使用著大量的奴隸和刑徒,但秦國畢竟是一個以農業經濟為主的大國,在農業生產中主體勞動者是國家授田的農民。這樣,商鞅變法後秦國的社會性質,與傳統的定論就有著極大的距離。我們認為,如果將“封建”這個概念,僅限於農民受田租剝削的生產關係而言,那麽,當時的秦國應是一個較為成熟的國家封建製社會。法家在經濟方麵的主張其實是“一種超階級的國家主義經濟觀”,而秦國在它的指導下,走進了這樣一種社會製度之中,就一點也沒有什麽可奇怪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