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大軍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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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勳位令

勳位令(1912年08月08日公布)

第一條凡民國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授與勳位。

第二條勳位分為六位:1.大勳位;2.勳一位;3.勳二位;4.勳三位;5.勳四位;6.勳五位。

第三條勳位大總統以親授式授與之。

第四條凡授有勳位者得依法律受一定之年金外不得附帶其他之特權。

第五條凡授有勳位者終身保有之但依刑法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時不在此限。

第六條凡依優待條件保有親王以下之世爵者各以受有勳位論。

第七條前條世爵與勳位比例之等級:甲.親王郡王貝子貝勒親大勳位;乙.公親勳一位;丙.侯親勳二位;丁.伯親勳三位;戊.子親勳四位;已.男親勳五位。

第八條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勳位授與條例(1913年01月13日公布)

第一條凡授與勳位應由銓敘局製辦徽章證書依勳位令第三條之規定授與之。

第二條勳位徽章式:銀質飾金圓形鑄牡丹花葉紋中央圓版飾紅色嵌珠輔以四輪飾黃藍黑白色各嵌珠以辦等差;大勳位十二珠,勳一位十珠,勳二位八珠,勳三位六珠,勳四位四珠,勳五位二珠;前項徽章均佩於胸左當列於其他勳章之右。

第三條勳位證書由銓敘局撰文呈請,大總統署名蓋印。

第四條勳位親授式之儀節:國務總理皆同得受勳位之員晉謁大總統行三鞠躬禮銓敘局局長將徽章證書呈遞大總統授與該員承受後行三鞠躬禮禮畢退出;凡軍職人員由陸海軍總長皆同晉謁。

第五條得受勳位之員在外省時由大總統派遣專員將勳位證書徽章向得受勳位之員代授之。

第六條凡得受勳位之員於承受徽章證書後應開具履曆送銓敘局注冊。

第七條曾受勳位之員敘進勳位應將原有徽章繳還銓敘局但證書無用繳還。

第八條如有依刑法受褫奪或停用公權之宣告者應將勳位徽章繳還銓敘局但停止公權期滿後仍得向銓敘局呈請頒給佩帶。

第九條得受勳位之員身故後其勳位徽章當由其子孫或親族繳還銓敘局。

授勳全名單(按年份排列)

1912年10月09日

袁世凱、孫文、黎元洪特授以大勳位

唐紹儀、伍廷芳、黃興、程德全、段祺瑞、馮國璋特授以勳一位

孫武特授以勳二位

1912年10月16日

吳俊升特授以勳五位

1912年11月20日

徐紹楨陳其美特授以勳二位

1912年11月25日,

劉公特授以勳二位

1912年12月28日

蔣翊武特授以勳二位

鄧玉麟特授以勳三位

1912年12月30日

張謇、汪兆銘特授以勳二位

1913年01月23日

蔡濟民特授以勳二位

唐犧之、蔡漢卿、季雨霖、吳兆麟、杜錫鈞、王安瀾特授以勳三位

王文錦、徐達明、吳醒漢、李作棟特授以勳四位

楊玉如、劉英、熊炳坤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02月12日,

梁士詒、胡惟德、薑桂題、段芝貴特授以勳二位

譚學衡、熙彥、王占元、曹錕、陳光遠、李純、倪嗣衝特授以勳三位

蔡廷幹、劉承恩、靳雲鵬、趙倜、盧永祥、周符麟特授以勳四位

徐樹錚、吳光新、蔣廷梓、王金鏡、李厚基、何豐林、馬繼增、施從濱、張錫元、程克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03月10日

王隆中特授以勳四位

1913年03月17日

顧忠深、洪承點特授以勳三位

1913年04月01日

呂公望授以勳三位

葉頌清、顧乃斌特授以勳五位

1913牛04月02日

王正雅特授以勳四位

1913年04月10日

尹昌衡特授以勳二位

1913年04月20日,

餘欽翼特授以勳四位

1913年05月06日

章炳麟特授以勳二位

1913年07月03日

孟效曾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07月09日

葛應龍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07月12日

米振標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07月15日

張作霖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07月18日

張勳特授以勳二位

1913年07月21日

張文生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07月27日

方玉普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07月31日

馬繼增特授以勳四位

鮑貴卿、張敬堯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08月03日

孟恩遠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08月04日

李鼎新、鄭汝成特授以勳三位

臧致平特授以勳四位

1913年08月06日,

蘇慎初特授以勳三位

1913年08月08日

馬聯甲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08月31日

殷恭先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09月01日

陳廷訓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09月03日

張勳晉授勳一位

劉冠雄特授以勳二位

雷震春特授以勳三位

施從濱晉授勳三位

1913年09月08日

張文生晉授勳三位

殷恭先晉授勳四位

白寶山、陳德修、方更生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09月10日

王懷慶、李欽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09月11日

李際春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09月14日

楊善德特授以勳三位

何豐林特授以勳四位

吳長植、劉起垣、潘鴻鈞、張克瑤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09月19日

徐寶珍授以勳五位

1913年09月22日

覃師範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10月02日,

夏炎甲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10月10日

世續、徐世昌、趙秉鈞特授以勳一位

朱瑞、蔡鍔、胡景伊、唐繼堯、閻錫山、張鳳翽、張錫鑾、倪嗣衝、張鎮芳、周自齊、陳宦特授以勳二位

湯薌銘晉授勳二位

蔣尊簋、孫毓筠、莊蘊寬特授以勳三位

張紹曾、陸建章特授以勳四位

屈映光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10月15日

張殿如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10月16日

黃士龍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10月20日,

楊增新特授以勳三位

1913年10月27日

張載陽、徐樂堯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10月29日

蔣雁行、馬毓寶特授以勳四位

1913年10月31日

周駿特授以勳四位

張毅、劉存厚、彭光烈、孫兆鸞、陳廷傑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11月07日

米振標晉授勳三位

張殿如晉授勳四位

1913年11月10日

陳鎮藩、孫發緒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11月14日

常德盛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11月23日

蔣作賓、史久光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11月29日

吳俊升晉授勳三位

1913年11月30日

王汝賢、康永勝、尹鳳山、趙清衢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12月20日

申保亨、張建功特授以勳五位

1913年12月23日趙爾巽特授以勳二位

1914年01月01日

阮忠樞特授以勳三位

唐在禮、藍天蔚特授以勳四位

蔣作賓晉授勳四位

梁士訐、李燮和特授以勳五位

1914年01月10日

梅馨特授以勳五位

1914年01月17日,

向瑞琮特授以勳五位

1914年01月30日

陳文運特授以勳五位

1914年02月08日

謝汝翼特授以勳五位

1914年04月25日

蕭良臣特授以勳五位

1914年06月27日

李紹臣特授以勳五位

1914年08月09日

劉鎮華特授以勳五位

1914年08月20日

寶德全特授以勳五位

1914年09月04日

韓麟春特授以勳五位

1914年10月08日

王揖唐、楊度特授以勳四位

1914年10月21日

張作霖晉授勳四位

1914年11月15日

王純良特授以勳五位

1915年01月02日張弧特授以勳四位

傅良佐、陸錦、章遹駿、袁乃寬特授以勳五位

1915年01月13日

馬存發特授以勳五位

1915年01月31日

田作霖特授以勳五位

1915年02月07日

田中玉特授以勳五位

1915年02月09日

趙倜晉授勳二位

1915年02月11日

周金城特授以勳五位

1915年02月22日

朱泮藻特授以勳五位

1915年02月23日

龍覲光特授以勳五位

1915年06月25日

徐尚武特授以勳五位

1915年10月05日

陸征祥特授以勳三位

曹汝霖特授以勳四位

1915年10月09日

施愚、顧螯、江朝宗、崑源、馬龍標特授以勳四位

張士鈺、吳炳湘、王廷楨、李進才特授以勳五位

1915年10月13日

蔭昌特授以勳三位

1915年10月18日

田文烈特授以勳三位

1915年10月31日

李耀漢特授以勳五位

1915年11月10日

日本天皇特授以大勳位

1915年11月25日

白寶山特授以勳四位

1915年12月04日

胡令宣特授以勳五位

1915年12月11日

蕭良臣特授以勳四位

1915年12月15日

楊善德晉授勳二位

1915年12月23日

徐國樑、崔振魁、王桂林、鄧瑤光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1月08日

張.樹田、卓特巴紮普、譚慶林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1月17日

殷貴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1月23日

劉友才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2月15日

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特授以大勳位

1916年02月24日

周駿特授以勳三位

戴楨、劉虎臣、閻相文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2月25日

楊增新晉授勳二位

1916年02月27日,

張鵬舞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3月07日

李文富特授以勳四位

1916年03月09日

張敬堯晉授三位

1916年03月11日

楊起元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3月13日

劉湘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3月21日

齊燮元特授以勳四位

1916年03月27日

黃鵠舉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4月04日

劉一清、杜文泳、張慶雲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4月08日

周文炳特授以勳四位

盧金山、李福林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4月15日

王陵基、吳恒瓚、宮邦鐸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4月17日

張中和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4月18日

馬福祥特授以勳四位

1916年04月23日,

黃國樑、趙戴文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4月24日

管雲臣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4月29日

熊祥生、吳新田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5月03日,

田樹勳、王承斌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5月05日

蕭良臣特授以勳三位

1916年05月10日

陸宗與特授以勳四位

1916年05月12日

馬鴻賓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5月14日

馬廉溥、薑占元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5月24日

靳雲鵬特授以勳二位

王學彥、馬良特授以勳五位

1916年05月30日

張作霖特授以勳三位

馮德麟特授以勳四位

1916年07月06日

李烈鈞特授以勳二位

1916年10月09日

孫文特授以大勳位

蔡鍔、唐繼堯、陸榮廷、梁啟超、黃興、岑春煊特授以勳一位

蔭昌、曹錕、劉顯世、王占元、呂公望、柏文蔚、吳俊陞、張敬堯、胡漢民特授以勳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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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勳章製度的建立,似乎年代並不久遠。如果回憶一下有關近代中國曆史的影視劇,或許劇中西方各國使節身上佩帶的勳章還依稀能給人留下些許記憶。而對於一般人來講,勳章也應該算是能夠令人感到頗為神秘而又頓生敬意的“物件”。實際上,勳章的作用確實是這樣的,它是由國家或政府職能部門頒發的一種榮譽性的標誌。但這個“榮譽性的標誌”進入中國,為中國人普遍接受與認同卻是1840年(道光二十年)以後的事。這個時候,清臣民所渴望的、與勳章有著相近意義的則是禦賜的黃袍馬褂和頂戴花翎。

鴉片戰爭以後,盡管當時的清政府不十分情願,但事實上,天朝大國的神話已被逐步打破,中國與國際間的交往日趨頻繁,這一趨勢首當其衝地就表現在外交方麵。鹹豐十一年正月二十日(1861年3月1日),清政府設立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負責對外交涉事宜”。不久又設立同文館,培養外語翻譯人才。同治七年二月初三日(1868年2月25日),清政府派出第一個外交使團,出訪歐美11國。光緒二年十二月初八日(1877年1月21日),清政府第一個駐外(駐英)使館建立。

在日趨頻繁的中外交往中,中國與國際間的一些禮儀的差異突出出來,諸如國書、致禮方式、國歌、國旗等,勳章的頒贈也是其中之一。在這種形勢下,也是為能夠全方位地與國際“接軌”,以恭親王奕欣為首的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首先擬訂了《寶星章程》,把建立勳章製度問題提上了日程。這裏的寶星,即是勳章的早期稱謂。“寶星”勳章外形為星狀,圖案仿照清朝國旗,以龍為標誌,共設5等11級。章程中對寶星的頒贈對象有明確規定:“頭等第一專贈各國之君;頭等第二給各國世子親王、宗親國戚等;頭等第三給各國世爵大臣、總理各部務大臣、頭等公使;二等第一給各國二等公使等;二等第二給各國三等公使、署理公使、總稅務司等;二等第三給各國頭等參讚、武職大員、總領事官、總教習等;三等第一給各國二、三等參讚、領事官、正使隨員、水師頭等管駕官、陸路副將、教習等;三等第二給各國副領事官、水師二等管駕官、陸路參將等;三等第三給各國翻譯官、遊擊、都司等;四等給各國兵弁等;五等給各國工商人等。”對於佩掛寶星所用綬帶,也作了具體規定:“頭等應用赤金地,法藍雙龍。第一嵌珍珠金龍,金紅色帶;第二嵌紅寶石,第三嵌光麵珍珠,俱銀龍,大紅色帶。二等應用赤金地,銀雙龍,中嵌起花珊瑚黃龍,紫色帶;三等應用法藍地,金雙龍,中嵌藍寶石紅龍,藍色帶;四等應用法藍地,銀雙龍,中嵌青金綠龍,醬色帶;五等應用銀地,法藍龍,中嵌硨磲藍龍,月白帶。”最後對寶星、綬帶的尺寸、大小也作了規定。

光緒七年十二月十九日(1882年2月7日),《寶星章程》得到批準。從上述的條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此次製定勳章製度,主要從與國際禮儀接軌角度考慮,有利於開展外交活動與聯絡中外政府及高級官員的感情,因此,從製定寶星製度的開始,它就帶有濃厚的外交色彩。《寶星章程》獲得批準不久,恭親王奕欣便奏請頒贈寶星,“英、德、法各國使臣等,均經先後奏明,照章給予”,首先贈與駐在中國的外國使臣。

此後20餘年時間裏,寶星勳章隨著清政府外交活動而廣為頒贈,它的不足之處也逐漸暴露出來。這一點,在宣統元年閏二月十二日(1909年4月2日)訓練禁衛軍大臣載濤的奏折中說得最直接:“中國出洋各員,遊曆所經,其國君每以贈遺,藉聯睦誼,往往收佩多種而燦然胸際,獨無本國勳章……外務部(即前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所製之寶星,昔僅用以獎勵外賓,近雖頒賞外務部堂官及出洋各使,其非辦理外交人員,尚未能獲此美觀……”此說實際上表明寶星勳章適用範圍過於狹窄,不能普遍滿足國內外各級官員的需要,同時也反映出西方思想對清朝官員的影響及清朝官員崇尚虛榮的心態。很快,載濤等人就重擬了一份《勳章章程》,奏請實施。

應該說,這次擬定的《勳章章程》較之《寶星章程》更為全麵具體,可以說擺脫了囿於外交使用的羈絆,從實際意義上講,則更接近於國際禮儀,符合國際慣例。《勳章章程》中決定在內閣專設一勳章局,負責頒贈勳章事宜。勳章頒贈範圍則無論官民,“各種勳章由特旨賞給及奏奉特準者”,“凡京外各衙門奏請賞給中外臣民勳章”,隻要是皇帝的特旨和各衙門奏請都可以頒贈,也不僅僅限於外交人員、軍事人員,頒贈對象“自一品至九品文武官員之著有勳勞者”,“紳民之著有勳勞者”,“農工商業人等於事業、學問上著有勞績,國家、社會受其利益者”,隻要是有一定的功勳,不論是什麽人,就有獲得勳章獎勵的機會。這次製定的勳章共分為11等19級,分為大寶章、黃龍章、赤龍章、青龍章、黑龍章5種勳章。其中,“大寶章,皇帝佩帶;黃龍章,皇族之爵位最崇、勳勞卓著者佩帶之;赤龍章,以賜皇族之有勳勞者。”青龍章、黑龍章各分8等,黑龍章次於青龍章。至於綬帶,則更趨於簡潔使用。如規定:“大寶章大綬,色明黃;黃龍章大綬,色金黃紅緣;赤龍章大綬,色金黃白緣……”而對於佩帶勳章的方法也有了具體規定,如“帶綬自右肩斜至左肋下”。此勳章也采用星狀,以團龍為主圖,但較之寶星勳章圖案精美,顏色亮麗而不失穩重。

然而,清末政局動蕩,清政府內憂外困,疲於奔命,勳章製度再怎樣可以“激勵官民”,清政府也無暇顧及了。因此,載濤等人擬訂的《勳章章程》一拖再拖,過了兩年才予批準,而此時坐鎮皇宮的清朝統治者耳邊已經隱隱傳來革命軍的炮聲了。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清朝覆滅,勳章一事自無暇再提了。但是,無論寶星也好,還是勳章也罷,它們都經過了政府的批準,而且寶星勳章在外交活動中廣為頒贈。盡管其有缺漏之處,但終究表明了勳章製度的建立,它應該是中國近代勳章製度之先河。

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建立。不久,民國臨時政府陸軍部也製定了《勳章章程》,希望按照國際慣例建立完備的勳章製度,以鼓勵、激勵各級軍事人員。這一點在陸軍部的申文中說得明白:“竊查論功行賞,各國定有專條。凡有功將士,酌量賞以各等勳章,所以示獎勵也。茲共和告成,民國統一,亟應仿照各國酬庸之例,厘定賞勳辦法,特製各等勳章,以備給與有功民國各將士,藉資鼓勵。”1912年3月1日,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先生批複:“該部所擬《勳章章程》及形式,尚屬妥善,應準頒行。”《勳章章程》得到了批準。

此次民國臨時政府製定的勳章,共分3種:九鼎勳章、虎羆勳章、醒獅勳章。每種勳章各分9等。由於民國初建,戰事未停,所以此次勳章頒贈對象主要是陸軍人員,以圖激勵。3種勳章中,隻有醒獅勳章“均可賞與國家辦事人員”。值得一提的是,3種勳章設計精巧,內涵頗豐:“九鼎勳章中刻黃帝像,列五兵於其身旁,外圍以九鼎,其取義即黃帝作五兵揮斥百族定九鼎,以顯揚戰功是也;虎羆勳章中刻虎、羆兩獸,外圍以花紋,其取義即前有士師則載虎羆,以表揚佩此之軍人有如虎如羆之勢也;醒獅勳章中刻一獅,外圍花紋上刻一古鍾,其取義即自由鍾聲驚醒全國同胞也。”《勳章章程》對於佩帶勳章的方法、頒發對象規定則更具體,例如對受勳人員條例即達15款之多。1913年3月15日,遠航海外歸國的“海圻”號巡洋艦全體官兵受到嘉獎,其中司令程璧光、管帶湯廷光便分別被授予了勳章。

此次勳章製度的建立,對激勵革命軍將士英勇作戰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為其後的北洋政府、南京民國政府製定更為完備的勳章製度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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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部擬定勳章章程申及臨時大總統批(1912年2-3月)

(1)陸軍部申(2月26日)

為申請事:竊查論功行賞,各國定有專條。凡有功將士,酌量賞以各等勳章,所以示獎勵也。茲共和告成,民國統一,亟應依照各國酬庸之例,厘定賞勳辦法,特製各行勳章,以備給與有功民國各將士,藉資鼓勵。謹將擬定賞勳章程,繕列清摺,並繪就勳章圖樣,一並呈請鈞鑒,伏乞核準施行。須對申者。右申。申送清摺一扣,各種勳章圖式一本。

大總統

中華民國元年二月二十六日

謹將擬定勳章章程繕折申請宣布施行。

(甲)勳章之種類

一、第一種,給與民國陸海軍人之有特別戰功者,日,九鼎勳章。

二、第二種,給與民國陸海軍人之有尋常戰功者,日:虎羆勳章。

三、第三種,給與民國一般為國盡瘁功勞卓著人員者,日:醒師勳章。

(乙)各種勳章之用法

(一)九鼎勳章

(子)九鼎勳章分九等,即自頭等以迄九等。

(醜)得有九鼎章者,每年按照等級由國家給與年金,以至該本人死亡之日為止。

(寅)九鼎勳章,頭等年金千元,二等年金八百元,三等年金六百元,四等年金五百元,五等年金四百元,六等年金三百元,七等年金二百元,八等年金百元,九等年金五十元。

(卯)頭、二等九鼎勳章給與陸、海軍上等軍官。自三等至六等九鼎章,皆可給與陸海軍上、中、次等軍官。自六等到九等勳章,皆可給與陸、海軍士兵。

(辰)給與九鼎勳章時,附給證明書,書內詳載受給與者之特別戰功,以後給領年金,均以此證明書為據。

(二)虎羆勳章

(子)虎羆勳章分九等,即自頭等以迄九等。

(醜)得有虎羆勳章者,僅於戰爭結局後,給與勳金一次,其數即頭等千五百元,二等千二百元,三等千元,四等八百元,五等六百元,六等三百元,七等年金二百元,八等二百元,九等百元。

(寅)自頭等到六等虎羆員勳章,皆可給與陸、海軍上、中、次等軍官,自六等到九等虎羆勳章,皆可給與陸、海軍士兵。

(三)醒獅勳章

(子)醍獅勳章分九等,即自頭等以迄九等。

(醜)醍獅勳章如係褒賞名譽者,無賞金。其他均有賞金,其賞金數目,臨時酌定,多寡不拘。

(寅)各等醍獅勳章,均可賞與為國家辦事人員,及陸、海軍官佐、士兵,但以民國人為限。

(四)凡既得各種勳章之人,其後更立戰功,或另有功勞可換給同一種較高等之勳章,或加賞他種勳章。

(丙)勳章之形狀及取義

一、九鼎勳章中刻黃帝象,列五兵於其身旁,外圍以九鼎。其取義黃帝作五兵揮斥百族定九鼎以顯揚戰功是也。

二、虎羆勳章中刻虎羆兩獸,外圍以花紋。其取義即前有士師,則載虎羆以表揚佩此之軍人,有如虎如羆這勢也。

三、醒獅勳章中刻一獅,外圍花紋上刻一古鍾。基取義即自由鍾聲,驚醒全國同胞是也。

(丁)勳章之區別

各種勳章之頭、二等者,佩於上衣左胸部下方,另由左肩至右脅下,懸大綬一條。頭等大綬金色,二等大綬銀色。三等者,懸於上衣正中第一扣上,其綬紅色上有白花一朵。四等至九等者,均懸於上衣左胸部上方,四等綬紅色,五等綠色,六等黃色,七等白色,八等藍色,九等紫色。

(戊)勳章給與規則

一、凡在戰場有下列特別戰功者,給與第一種勳章:

(子)奪獲敵人標旗大炮,或捕獲敵軍軍官者。

(醜)身雖受傷,尚為疾從事戰鬥者。

(寅)在戰場中勇敢率先,堪為他人表率者。

(卯)在戰鬥間,其動作及處置善良,與全軍或全體有關係者。

(辰)於最恩格斯缺乏悲慘之時,尚能泰然從事戰鬥足振起他人誌氣者。

(巳)冒險前進,偵探得敵人軍情虛實或位置者。

(午)能冒險從事達任務中最重要之目的者。

(未)運籌得法,指揮調度適宜,致獲全功者。

(申)決死進行,達目的後尚生還者。

(戍)右列各條之外,其事實功績卓著,迥異尋常者。

二、凡在戰場有下列尋常戰功者,給與第二或第種勳章。

(子)力疾從事戰鬥者。

(醜)奪獲敵軍重要軍械及捕獲敵軍目兵者。

(寅)戰鬥勇敢率先者。

(卯)冒險從事,雖未達目的,確經履行其任務者。

(辰)在戰鬥間,其動作處置極善良者。

(巳)指揮調度得法者。

(午)出征人員於同僚之中任事最為得力者。

(未)於右列條件之外,其事實功績顯著確實者。

(2)臨時大總統批(3月1日)

臨時大總統孫批

一件。陸軍部呈報勳章式樣及章程請核準施行由。

據呈已悉。勳章所以酬庸勸士,亟應製定頒行,以勵有功,該部所擬勳章章程及形式,尚屬妥善,應準頒行。此批。

孫文

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初一日